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视频监控查询管理规定

发布来源:保卫处发布时间:2026-04-10浏览次数:103

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,规范校园视频监控信息查看、调取及留存流程,保障校园安全与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,根据福建省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校园视频监控,是指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设备,通过视频图像采集技术,对涉及公共安全、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及区域进行信息采集、传输、控制、显示和存储的视频资料。保卫处监控室为学校安全管理重点场所,非保卫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;经批准陪同调阅人员可进入,但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相关要求。

第二条调阅主体及审批流程

校园视频监控原则上仅为公安等执法单位、司法机关查处案件时调阅使用,其他单位或个人确需调阅的,须按以下流程办理:

1.执法机关调阅: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或正式函件,经保卫处登记后,由监控值班人员协助调阅;如需拷贝视频资料,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对所获资料承担保密责任。

2.本校师生调阅:因事(案)件确需调阅的,须填写《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视频监控查阅申请表》,经所在部门(教职工)或辅导员签字、学院审批(学生)后,报保卫处审核同意。调阅时需在保卫处人员及陪同人员(教职工所在部门指定专人、学生辅导员)监督下进行,严禁调阅与申请事由无关的内容,并做好登记及保密工作。涉及校园治安案件的,需先报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。

3.校外单位及个人调阅:校外人员一律禁止直接调阅;校外单位因治安、刑事案件需调阅的,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依法对接保卫处办理,保卫处予以配合协助。

第三条视频资料留存管理

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控视频进行拍照、下载、拷贝、转录。确需留存视频影像资料的,执法机关凭有效证件及函件按程序办理;本校师生及其他单位需经保卫处审核,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,方可由监控值班人员协助操作,留存人员对资料负全程保密责任,严禁擅自传播、外泄。

第四条监控室准入及操作规范

1.进入监控室人员,须将手机、录像机、录音笔等电子设备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,严禁携带入内。

2.视频调阅一律由监控值班工作人员操作,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对调阅时间、主体、事由、内容及操作过程做好详细记录,以备核查。

第五条紧急调阅处置

遇突发安全事件、人员失联等紧急情况,可在保卫处人员陪同下先行调阅监控,但当事人须在24小时内补齐《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视频监控查阅申请表》及相关审批手续,逾期未补齐的,将暂停其后续调阅权限,并按规定追责。

第六条责任追究

对擅自转拍、转录、外传监控视频,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负面信息,泄露校内监控位置、拍摄角度、抓拍范围等涉密信息,或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,造成不良影响、损害师生权益或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的,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七条

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